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备案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6-29  作者:    浏览次数: 114 


为规范学校各单位继续教育办学的备案审批工作,明确相关备案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学校各单位举办继续教育(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过程中,需要到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或备案的,均适用本规定。学校继续教育办学中属于需要备案的具体工作包括:非学历教育开班登记、招生宣传材料审核、非学历教育的教室申请和临时调课等;属于需要审批的具体工作包括:合作办学、校外学习站点设置以及非学历教育新项目的申报。

二、受理程序

(一)有关单位根据备案或审批项目的不同,分别填写备案审批表,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收到的材料进行编号签收后,申报材料进入备案审批程序。

(三)继续教育学院按如下规定进行审批:

1.签署办学协议

1)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署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委托办学协议,盖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协议专用章。

2)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署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或委托办学协议,加盖上海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协议专用章。

2.学习站点设置

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代表学校签署的学习站点租赁协议,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公章。

3.新项目开设申请

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备案专用章。

4.合作办学申请

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加盖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备案专用章。

5.委托办学申请

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加盖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备案专用章。

6.新开班备案

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岗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备案专用章。

7.招生简章备案

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岗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备案专用章。

8.教室调整申请备案

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岗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备案专用章。

(四)继续教育学院将申请批复返回申请单位,并做好相关的签收工作。

三、继续教育学院要认真做好各单位备案或审批申请材料以及办学协议的归档工作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各相关人员在进行各项备案审批工作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不断规范办学审批工作,推动学校继续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