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负责人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18-06-29  作者:    浏览次数: 140 


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负责人是开展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核心队伍。为适应新时期发展的要求,规范专业负责人队伍的建设,推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升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专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

2.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本校在编教师。

3. 熟悉本专业的学科特点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对专业发展的思路全面、清晰,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

4. 熟悉学校的基本情况,了解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办学规律以及成人学生的特点,热心于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

二、专业负责人的产生和更替

1. 在新专业设置获得批准后,二级学院负责推荐专业负责人人选。学院推荐专业负责人需如实填写《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负责人推荐表》的各项内容,并由被推荐人签字同意以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2.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专业负责人可以开展工作。

3. 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申请,并提交新的专业负责人推荐表,在获得批准后,可以更换专业负责人。

三、专业负责人的职责

1. 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研究拟定本专业的发展计划并积极予以落实。

2. 做好相关的市场调研,充分掌握本专业的发展态势,根据市场需求和教学规律,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的研究、交流活动。

3. 主持制定每一届学生的培养方案并督促执行,记录教学计划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培养方案。

4. 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教学建设,提高课程建设的水平,建立符合成人高等教育特点的本专业教材体系。

5. 协助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做好本专业教学质量的调研工作,熟悉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市场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

6. 做好本专业本、专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践的各项相关工作。

7. 积极深化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不断探索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新途径。

四、附则

本条例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