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7-02  作者:    浏览次数: 342 


  

  管理人员是沟通教师与学生、职能部门与教学部门的桥梁。为激励我校继续教育全体管理人员勤奋工作、开拓进取,贯彻落实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积极宣传和实践终身教育理念,使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学校决定开展“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责任感。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继续教育的招生、咨询、教学管理、教务管理等工作中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团队协作精神,且成绩突出。

3.工作认真踏实,及时完成各项管理工作,质量高、规范性强、错误率低。

4.能主动了解学生、教师等教学情况,并及时与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在继续教育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累计工作4年以上。

二、评选办法

1.凡参加我校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人员(包括外聘、返聘人员),均可参加评选,各学院及校外学习站点,根据管理人员的情况,组织书面材料,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继续教育学院。

2.先进个人的评选为每2年评选1次,各办学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负责考察、推荐。

3.继续教育学院将材料汇总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进行评审。

4.拟获奖人员的名单在网上公示一周,进一步听取意见。对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拟获奖人员,继续教育学院将及时撤消获奖资格。

三、奖励办法

  继续教育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被评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获奖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四、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