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培养方案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8-07-02  作者:    浏览次数: 253 


  成人高等教育培养方案是实现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保证和组织开展教学工作的依据。为适应我校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规格,不断优化培养环节和课程设置,促进培养质量的提高和培养过程的规范,确保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过程中的科学性、严肃性,特制定本条例。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上海市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要求,以及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的要求,考虑上海国际大都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对各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需要,结合我校主要培养应用性人才的定位和特点,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科学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加强基础与强调适应性有机结合,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体现专业办学特色

2.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由专业负责人具体实施。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

3.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专业方向)设置培养方案,原则上一个专业(专业方向)只能有一个培养方案。

4.专业负责人在制订培养方案过程中,要注意充分调动相关教师,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以往教学实践,并借鉴国内外同类专业的办学经验。

5.培养方案既要涵盖专业必须的理论框架,又要符合学科交叉、文理结合的要求。在选修课的板块内要确定和安排好作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所必需的综合素质教育的内容。

6.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以上一年培养方案为基础,每年根据专业发展的形势可以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7.各专业培养方案的编制中有关学分和课程的设置必须符合《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培养方案编制规定》中的各项规定。

8.培养方案的执行原则上根据教学进程计划的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课程开设顺序进行调整的,每次调整的课程不能超过2门。如需调整教学进程计划,需经专业负责人和办学学院分管副院长或学习站点负责人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9.培养方案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报主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培养方案的实施应保持稳定性和严肃性,一般不宜进行大规模的修订。

10.如需对执行中的培养方案进行适当调整,须由专业所在学院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调整教学计划备案表》,调整幅度超过总课程数20%的,所在学院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通过。

11.各专业应认真总结每学年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新学年应当发扬和改进的措施,注意积累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


  本条例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