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班学生补考及延长学习年限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7-02  作者:    浏览次数: 934 



为了更好地树立“以生为本”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毕业班学生的补考及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毕业班学生的补考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招生时公布)的最后一学期所开课程(含重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践等)不及格(含缓考),在学习年限结束前一个月内予以补考,成绩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记载,补考及格者予以毕业,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办理结(肄)业手续。

二、延长学习年限

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以招生时公布为准)结束时,仍有少量课程没有达到毕业的要求或本人要求重修,则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1.申请原则:

1)学生为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应届生,在校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2)申请修读的课程必须是培养方案计划规定并继续开设的课程;

3)申请修读的专业必须以下一届继续招生为前提;

4)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5)学生有能力完成所申请的修读课程;

6)本人自愿申请。

2.申请办法:

1)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

2)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学生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并办理相应手续;

4)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结果返回学院,并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安排好相应的班级,学院通知学生准时参加学习;

5)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为一年。

3.申请和受理时间:

申请时间一般为: 6月中旬(秋季毕业)和12月中旬(春季毕业)。

4.管理办法:

1)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为在籍学生,除不能办理学籍变更和不参与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评选外,其他同在校生要求一样;

2)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相关学院安排跟随同专业下一年级班级管理;

3)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根据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其修读的学分缴纳学费,若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不按时交纳重修费者,将取消延长学习年限资格,按毕(结、肄)业处理;

4)重修课程成绩已符合毕业条件,可提出毕业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但必须按上海市教委规定时间打印毕业证书。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办毕业手续。

5.不予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几种情况:

1)学生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过学校或公安部门行政处分;

2)学生没有能力继续完成学业的(含身体、经济、时间等);

3)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

4)学生申请修读的课程为非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无法开设的课程;

5)下一届不再招生的专业;

6)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间;

7)已办理毕业或结(肄)业手续者。

三、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