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7-02  作者:    浏览次数: 1754 


为使学生学费收缴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

1. 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学费和重新修读费用,一律在网上通过“上海师范大学电子支付平台”由学生本人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代收代缴。

2. 学生应于每年330日前缴纳当前学年的学费。完成缴费后财务处统一开具“上海市高等教育学费专用收据”并加盖“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收款专用章”。学费收据为重要凭证,学生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3.学生一律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的41-30日为补交学费的时间,逾期未缴费的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4.凡转学、转专业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新年级、新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5. 学生修读培养方案中指导性教学计划所安排的课程,收费标准如下:

一般专业:物价局核准每学年收费标准32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125元。

学制3年,学习年限2.5-6年,总学费9600元。

学制4年,学习年限3.5-7年,总学费11200元(第4学年收费1600元)。

学制5年,学习年限5-8年,总学费16000元。

特殊专业: 物价局核准每学年收费标准48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200元。

学制 3年,学习年限2.5-6年,总学费14400元。

学制5年,学习年限5-8年,总学费24000

6. 对于选修超过培养方案中指导性教学计划外课程的,或重新选修课程的,或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学分收取修读课程的费用。

春学期重新修读费用的缴纳时间为510-30日,秋学期重新修读费用的缴纳时间为1110-30日。

二、退费

1.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请休学或退学,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并填写好《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更申请表》。休、退学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班主任和继续教育负责人同意,经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正式生效。

2.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已收学费作为学生复学当年的学费,复学当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则按当年收取学费的标准多退少补。

3.学生退费一律凭缴费收据原件办理,以(月)为单位计费。对于同意退费的学生,学校按如下规定退费:

1)学生在注册前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的,可以退回本学期的全部学费。

2)在学期注册后提出退学的学生,经校方同意退学后,可以按一学年为9个月(除寒、暑假外)的学费计算。

例:3200/学年除以9个月/学年等于每月356元。

4800/学年除以9个月/学年等于每月533元。

4.凡退费学生,2014年前(2014)入学的老生由学校财务处于6月、11月将剩余学费退还学生平安银行卡内。2015年起入学的学生,可于6月、11月直接到学校财务处(桂林路100号西部行政楼3楼,周一至周五,8:30-16:30 ,周三不办理业务),以现金方式退还剩余学费,或者退还学生自行办理的平安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内。

5.本办法经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财务处讨论通过,由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