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监考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 2018-07-02  作者:    浏览次数: 139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清理与考试相关的书籍和用具。待考生坐定后,宣读《考场规则》,分发试卷开考。

三、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许念试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或命题存在差错,应给予当众解答。

四、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定,对违纪考生应提出口头警告,对作弊的考生,应当场收缴考生作弊材料;考试结束后,责令考生书面记述作弊事实经过,如实填写《考生作弊情况报告单》,并将考生作弊情况上报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公室。

五、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准谈笑,不准抄写试题、做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六、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考试时间结束,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并依次上交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当监考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让考生离开考场。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将试卷清点整理后,随即交阅卷教师评卷。不得将试卷随意搁置,以免试卷丢失。

八、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九、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要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营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