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夜大学教学视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12-09-03  作者:    浏览次数: 810 


上海师范大学夜大学教学视导员工作条例
 
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指示,落实学校教学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夜大学实行视导员工作制度,聘请富有教学经验、责任心强的骨干教师或退休教师担任教学视导员。
一、教学视导员工作是夜大学二级管理的组成部分,代表夜大学监控二级学院和教学点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视导员的职责是巡视、了解、监督夜大学的教风、学风等方面的情况,弘扬先进、发现不足,对夜大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夜大学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教学视导员选聘条件:(1)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2)具有高校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3)具有多年的教学实践和丰富的教学经验。(4)热心继续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协调、沟通和指导的能力。
三、教学视导员选聘办法:(1)通过学院推荐或本人自荐产生拟聘视导员名单;继续教育学院对拟聘视导员进行情况了解,采用面试的方式择优录用。
四、教学视导员的工作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每位教学视导员可以在事先不通知有关学院、教学点和教师的情况下,凭夜大学核发的证件,在上课前进入教室,进行随堂听课。
五、视导员听课要有完整的记录,填写好听课记录表,对教学情况作出整体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评价返回夜大学。
六、夜大学不设定视导员的具体工作时间,但视导员开展工作时事先要有听课计划,确立听课侧重点,原则上每人每月听课在25节左右。
七、夜大学每月定期举行一次教学视导员例会,及时汇总各学院及教学点的教学和管理情况,并将巡视结果返回各学院和教学点。
八、在日常教学巡视中,应将遇到的教学突发事件或非正常教学情况及时向夜大学办公室通报。
九、学院及相关教师应支持夜大学教学视导员的工作,为视导员的工作提供协助。各学院和教学点应根据视导员反馈的意见,作出相应的改进。视导员与夜大学教师及工作人员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为提高夜大学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共同努力。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