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夜大学专业负责人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12-09-03  作者:    浏览次数: 842 


上海师范大学夜大学专业负责人工作条例
 
夜大学专业负责人是开展夜大学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核心队伍。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的要求,规范专业负责人队伍的建设,推动夜大学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升夜大学各专业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专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本校在编教师;
3.熟悉本专业的学科特点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对专业发展的思路全面、清晰,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
4.熟悉学校的基本情况,了解夜大学的政策法规、办学规律以及成人学生的特点,热心于学校夜大学发展。
二、专业负责人的产生和更替
1、在新专业设置获得批准后,学院负责推荐专业负责人人选。学院推荐专业负责人需如实填写《专业负责人推荐表》的各项内容,并由被推荐人签字同意以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学校领导批准以后,专业负责人可以开展工作。
3、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申请,并提交新的专业负责人推荐表,在获得批准后,可以更换专业负责人。
三、专业负责人的职责
1.根据夜大学的特点,研究拟定本专业的发展计划并积极予以落实。
2.做好相关的市场调研,充分掌握本专业的发展态势,根据市场需求和教学规律,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的研究、交流活动。
3.主持制定每一届学生的培养方案并督促执行,记录教学进程计划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培养方案。
4.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教学建设,提高课程建设的水平,建立符合夜大学特点的本专业教材体系。
5.协助学院主管负责人做好本专业教学质量的调研工作,熟悉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市场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
6.做好本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各项相关工作。
7.协助夜大学教务员,做好本专业教学文档的收集、保管工作。
8.积极深化夜大学的教学改革,不断探索产、学、研结合的办学新途径。
四、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继续教育学院,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