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12-09-03  作者:    浏览次数: 1269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工作条例
 
为了适应我校继续教育日益发展的形势,加强我校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从而进一步完善教学和管理体制,理顺关系,保障继续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校继续教育实行二级办学体制,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它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党和政府有关继续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二级学院作为办学实体,具体落实本学院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我校各类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院系以及有关部门继续教育工作,其中包括:
1、对全校各种类型继续教育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做好或协助做好相关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2、对于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以及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3、经过审核,按规定为各类继续教育的学生发放相应的证书。
4、审核校外教学点设置,代表学校签署各类合作办学的协议并监督实施。
三、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社会需要,代表学校举办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在办学过程中注意发挥学校综合优势,挖掘办学潜力,作为二级学院办学的补充,进行跨学科和拓展性项目的办学,与二级学院形成错位竞争,扩大学校继续教育的整体规模。
四、根据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各二级学院成立继续教育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包括主管继续教育教学和行政的院领导,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组织,以及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负责本学院继续教育的各项工作。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的业务活动受继续教育学院指导和管理。
五、二级学院以及学校其他单位举办继续教育的教学班,须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各学院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招生办班。若要进行招生宣传,须事先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六、继续教育学院应不断研究总结继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开展教学建设,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管理队伍,稳步提高教学质量。
七、继续教育学院协同财务处,负责将全校各类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报请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其收费标准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各单位一律不得以各种名目向各类继续教育学生加收规定以外的费用。
八、针对继续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教育学院要积极开展继续教育调研工作,定期召开学校继续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办学经验,听取改进意见,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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