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18-06-29  作者:    浏览次数: 129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宗旨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的非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其工作宗旨是: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形势,加强学校继续教育在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改革等方面工作的统一规划与实施,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内涵,充分体现办学特色,推动学校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积极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 熟悉和掌握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和政策,了解国内外继续教育的形势和发展趋势,并开展相关的教学研究。

    2. 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学科发展和继续教育的特点,为教学改革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3. 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制定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的发展规划提供咨询。

    4. 考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情况,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咨询。

    5. 对各学院申报的成人高等教育新设专业进行评审,并给予评审意见。

    6. 对各学院申报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给予评审意见。

    7. 根据需要,对校内外办学单位的办学行为进行质量评估,促进各单位的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总干事各1名。根据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可设若干名,委员由各专业所属学科大类的专家组成。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1. 从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或相关工作的本校在编或外单位人员。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 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声誉和影响。

    4. 熟悉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5. 工作年限5年以上或具有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经历2年以上。

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若长期无法履行职责,经主任、副主任及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可以替换。

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原则上由二级办学单位负责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上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聘任产生。

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专业指导委员会下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委员会总干事兼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继续教育学院学历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制

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学年根据工作情况召开12次工作会议,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建设和改革提供决策咨询,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设置专业和教学建设申报立项进行评审。

九、本条例自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所有。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