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站点是指学校在本市设立的,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在具体指导与监督下进行招生宣传、学习支持、辅助管理,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支持服务的辅助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外学习站点的办学,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一)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化学校继续教育办学功能,便于学生就近入学,可在市区和郊区设置校外学习站点。
(二)校外学习站点是学校办学向校外延伸的基地,是学校在坚持统一办学权和教学权基础上拓展教学的辅助部门,其一切教学管理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
(三)学习站点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办学协议,积极配合学校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二、学习站点的设置
(一)建点原则
1. 拟设学习站点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教学资源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2. 学习站点应设置在交通相对方便,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
3. 学习站点的数量和分布应与学校总体的办学规模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建点条件
1. 有连续稳定的生源报考且生源人数相对充足,能满足开班的需要。
2. 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 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教师。
4. 教学条件符合高等教育办学的需要,能提供稳定的教学资源,包括座位数、教室数、计算机房等。
5. 办公条件符合教学管理的需要,一般要有2间以上,合计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电脑以及宽带网络接入等办公设备。
(三)建点手续
1. 各二级学院根据办学的发展规划和社会需要,与拟设学习站点单位进行联系和初步接洽,在得到拟设学习站点单位同意后,由拟设点单位提出学习站点设置申请。
2. 学校接受申请,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拟设点单位的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进行实地考察。
3. 学校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拟设点单位提出的学习站点设置申请。
4. 如果同意设点的,学校负责上报市教委备案。
5. 拟设学习站点的单位与学校就办学协议条款协商一致,签订学习站点办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6. 协议签署生效,学习站点正式成立。
三、双方职责
(一)学校的主要职责
1. 为学习站点提供各种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办学信息咨询。
2. 与学习站点协商决定学习站点的办学项目,指导学习站点开展招生宣传和报名工作,协助学习站点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矛盾。
3. 按照培养方案为学习站点安排执行计划,审核外聘教师资质,并指导学习站点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4. 负责指导学习站点完成教务管理工作,帮助学习站点完成各项常规工作并收集相关教学资料,为学习站点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 负责指导学习站点按学籍管理规定完成学生管理工作,并提供学籍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6. 定期对学习站点各类管理人员提供业务知识和操作办法的专题培训。
7. 负责学生收费工作,每学年学费由学习站点协助学校统一收取,并根据协议支付学习站点相关费用。
8. 每学年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对校外学习站点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二)校外学习站点的主要职责
1. 校外学习站点应提供基本办学条件,落实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在学校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2. 要根据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协助学校落实教师、教室和教材。
3. 学习站点办学过程中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标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按时缴费的学生,学习站点负责催款。学习站点应做好学生交费记录。
4.严格执行学校各类规章制度,不允许出现“先上车,后买票”、虚假宣传等违规情节。
5. 做好以下教学资料的汇总和保存工作,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汇总上报。
(1)学生出勤:考勤表定期向学生公布并报学校。
(2)成绩登录:准确无误地登记学生的各科考试成绩。
(3)教材发放:提前将教材发给学生并列出详细的清单。
6. 做好学生毕业阶段的具体工作。
(1)协助学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2)指导学生准确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3)组织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做好毕业证书签收工作。
7. 与学校经常保持沟通,原则上和学校的交流每月不少于一次。
8. 协助学校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管理人员配备
(一)学习站点设负责人正职1名,规模大的可设副职1名。工作人员与学生数应按1:200配备。负责人应在征得学校同意后由合作单位任命。
学习站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认真负责。
2.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职称。
3. 能结合教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4. 能及时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对不符合要求或工作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及教师,应及时予以调换。
(三)对于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管理人员及教师,学校应及时予以表彰。
五、检查与评估
学校对校外学习站点开展检查与评估工作。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示范学习站点评比,对教学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学习站点予以表彰。
学校不定期对学习站点进行教学检查,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外学习站点,学校将撤消其学习站点设置:
(一)不能承担学习站点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学习站点办学协议的。
(二)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三)在招生宣传中有故意误导学生或进行不实宣传的。
(四)办学中有违规收费或超标准收费行为的。
(五)擅自以上海师范大学的名义办学或有其他超出办学协议范围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
六、附则
本条例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