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外聘教师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18-07-02  作者:    浏览次数: 227 


    为了进一步充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师资队伍,同时满足继续教育办学的需求,学校按照一定的任教要求聘请部分有教育经验和学科背景的外单位教师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为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选聘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有较强的责任感,业务基础较好,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教师,均可作为选聘对象。

2.原则上应具有高校任教经历,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对于一些特殊的专业课程,尤其是实践性、操作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选聘专业技能强、业务精通的非高教系列的专家、能手或社会知名人士任教。

4.对于临时选聘研究生代课任教的,须提前一学期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经专业负责人或视导员听课认可以及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后,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5.外聘教师须身体健康,能胜任受聘课程的教学工作,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8周岁。

二、聘任办法

    各学院要有计划地外聘兼职教师,每年6月和12月,各学院统一填写《外聘教师审核登记表》并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或其它专业技能证书等复印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如有聘请研究生上课的学院,须同时填写《拟聘教师(非高教资格)教学/听课安排表》,经审核通过后,由相关学院负责和外聘教师签订《上海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上交继续教育学院并统一报人事处。下一学期,外聘教师按照协议内容,开展教学工作。

三、外聘教师职责

    外聘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凡经学校正式聘用的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认真遵守师德规范。(2)外聘教师应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教学实践活动。(3)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之前,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工作,熟悉课程的教学大纲,选订教材,制定教学进度计划,并填写《教学进度表》。课前认真备课,写好教案。(4)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成人学生的特点组织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

    各学院负责外聘教师的管理,具体包括:(1)审核《外聘教师审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2)考核外聘教师的教学能力,至少随堂听课一至二次,严把教学质量关。(3)负责对外聘教师的课堂满意度进行测试,及时了解课堂教学的反馈信息,对每一个外聘教师要有一个正确的评价。(4)负责做好外聘教师的解聘工作。对学生反映不良、教学效果差,或造成严重教学事故,或身体状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应及时做好解聘工作。

五、附则

    本条例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