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7-02  作者:    浏览次数: 241 


一、总则

1.为解决学历继续教育人力资源不足的困难,根据学校学工部的规定和学院领导的要求,结合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的需要,每学期向学工部申请招聘23个校内固定岗位,协助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做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

3.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招聘将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参加由学工部统一组织的招聘会。

4. 学生勤工助学的招聘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的任何个人未经学院和部门领导同意,不得随意聘用其他人员。

二、招聘面试

1.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成立招聘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面试工作。招聘小组由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相关岗位同志、校外学习站点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组成相关用人岗位同志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和考核,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协调和费用发放工作。

2. 相关用人岗位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给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并考核其熟悉程度。

2)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规划,提出标准和要求,合理安排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

3)检查勤工助学学生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部门主任进行反馈。

4)每月定期向部门主任上报所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务酬金。

三、资金来源及管理

1.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务报酬50%由学校学工部负责支付,另50%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支付。

2.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务费用一律由学校财务部门打入学生的卡内,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以其它形式、其它理由支付勤工助学学生费用。

四、岗位设置

3. 学历继续教育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要求一人一岗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累计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但是对于招生咨询岗位适当放宽至一岗由23人参与工作,以便于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咨询工作的开展。

4.学历继续教育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相关要求:

1)不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不得完全代替在编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2)根据部门的工作量,本着按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每学期初部门主任将和相关岗位同志核定勤工助学岗位需求量并向学工部进行申报;如遇大型活动须提前一周向部门主任申请临时岗位,经审批后方可聘用人员。

3)学院领导或部门主任将不定期抽查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现象,将取消该岗位设置,或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措施。

五、岗位申请及聘用

1.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2)每周至少能保证有2天以上的时间参与学历继续教育的工作。

3)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原则上学历继续教育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须为本校在读研究生。

2. 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岗位根据本学期工作需要,填写《学历继续教育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报学院领导审批。

3. 续教育学院将按时参加学校学工部召开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和学生供需见面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选择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录用。

六、岗位考核及酬金发放

       1. 继续教育学院将对勤工助学实行考勤制,学生每人每月应填报《勤工助学考勤表》(表格详见附件);由各用人岗位负责所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勤审核,根据其所完成的工作量和考勤结果向部门主任核报学生酬金。

2.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用人岗位应及时向部门主任做出说明。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告知所在负责老师,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继续教育学院将不再聘用该学生。

3.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天两种方式计算。按小时计酬的勤工助学岗位,按15/小时计算酬金;按天计酬的勤工助学岗位,根据考勤结果核发酬金,学生每天的勤工助学总酬金为120/天。


七、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