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7-02  作者:    浏览次数: 159 


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一、教学事故处理审批的职责规定

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轻度违规行为),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环节。

    1.一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六章精神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最终认定。二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五章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最终认定。三级事故以及违规行为由责任人所在办学单位及有关部、处等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三、四章精神最终认定。

    2.四级教学违规行为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办学单位、部、处认定,向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一、二、三级教学事故发生后须由有关人员3天内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在查实后及时填写《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该部门须在7天内将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

    3.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四级教学事故由有关学院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责任人进行深刻检查。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3次“违规行为”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三级教学事故由有关办学单位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各部、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有关办学单位、部、处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二级教学事故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一级教学事故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2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5.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6.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中,必须制定与教学事故处理挂钩的政策。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实行1票否决制。

三、违规行为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教学违规行为。

    1.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不超过10分钟(10分钟以上为三级教学事故)。

    2.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 

    3.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体育、舞蹈课或必须换鞋的场所除外)。 

    4.上课不关闭BP机(或移动电话)干扰教学秩序。

    5.批改作业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的数量。

    6.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在本学院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7.因教师不负责任,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下(11%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8.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教学班内达10%以下。

    9.教务员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的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10%以下。

    10.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的其它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况之一,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A.课堂教学

    1.未经办学单位负责人或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

2.未经办学单位负责人或继续教育学院同意,由他人临时代课。

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因疏忽,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4.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5.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为二级教学事故)。

6.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7.未按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B.考试

1.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造成考场师生比小于125的情况超过10分钟;主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或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2.考试结束后2周内不能提供学生考试成绩,或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不能提供学生试卷。

3.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教学班内达11%以上、20%以下(2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100%为一级教学事故)。

4.教务员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再修改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10%以上(达11%20%为二级教学事故,达21%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C.教学管理

1.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2.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办学单位负责人或教务员未作安排,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3.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1个教学班(涉及2个教学班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4.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15分钟以上。

5.由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教师通知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延误通知,涉及1个教学班(涉及2个教学班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6.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D.教学保障

1.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2周内尚未购买教材。

2.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1个教室或1个楼面教学工作(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1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为二级教学事故;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1天以上,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1天或1天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3.对报修的教学设施,3天内如无不可抗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如10天内无回音,为二级教学事故;15天内无回音,为一级教学事故)。

4.除上述情节外,其它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五、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A.课堂教学

    1.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缺课。

    2.教师在上课时携带的移动电话发出信号,并当堂回复。

    3.按教学大纲及本学院的有关规定应布置作业的课程,实际上整学期未布置作业。

    4.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5.对学生实施体罚。

B.考试

1.监考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学生明显的作弊行为。

2.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1/2考程结束。

4.考毕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主考教师未予追回。

5.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C.教学管理

1.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丢失2个以上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或1个教学班2门课以上的考试成绩,为一级教学事故)。

2.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办学单位或部门隐匿不报。

3.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故意出具此类证明为一级教学事故)。

D.教学保障

1.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等修缮,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使师生无法上课。

2.除上述情况外,其它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六、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2.监考人员协助学生考试作弊。

    3.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4.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5.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6.未按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导致学生因未完成教学计划而无法按时毕业。

    7.除上述情节外,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七、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仲裁权在校长办公会议。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