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成人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提升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内涵,规范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申报条件与范围
1.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相关的工作,其它项目不在本办法所涉及范围。
2.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主要以本科专业为主,对于连续招生3年以上、社会反映较好、报考学生较多的专业,学校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则上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应具备如下条件:
(1)申报专业建设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熟悉本专业情况的本校在编教师。申报的专业有结构较合理的稳定的教学团队,有长远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在成人高等教育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并能不断巩固和发展优势地位的专业;能够紧密适应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适应上海新科技发展需要的新兴、交叉专业和具有发展潜力、能够成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新优势的专业。
(3)申报的专业应有整体的教学改革思路并已经制定或正在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总体教学改革的方案。
3.此前已成功申报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项目但尚未完成者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请人根据当年度继续教育学院发布的专业建设项目申报要求,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立项结项审核表》,提交所在学院(部门),由学院(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承诺提供建设条件和承担项目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后,在规定日期内,由学院(部门)集中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2.继续教育学院将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确定当年度的资助项目及金额,向学校提出立项请示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的项目即可启动。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1.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一学期后进行中期检查,一年后验收。
2.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中期应按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及时上报《专业建设项目中期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包括:(1)本专业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概况,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情况;(2)本专业已申报和建设成功的校级、市级优秀课程数量;(3)采用多媒体、网络教学手段开展教学的课程数量;(4)实行双语教学的专业课程数量;(5)体现先进性、前瞻性、实用性的教学仪器设备的配置及其在教学中的应用情况;(6)目前建有的开放性实验室的数量以及如何增加学生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数量,使学生有更多机会自主进行实验的情况;(7)教师编写出版特色教材,编写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教学需要的辅助教材的情况;(8)师资队伍在年龄、学历、职称结构等方面的建设情况;(9)经费的使用情况;(10)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进行中期检查。
3.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必须进行项目建设成果鉴定。专业建设项目一般要求采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会议鉴定,鉴定专家一般不应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外校专家。鉴定专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确定,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鉴定专家。
4.专业建设项目鉴定专家在认真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专业建设结项报告(报告内容参见中期检查报告要求)和全部的项目建设资料后,应实事求是地对建设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在鉴定会议上,鉴定组应确定专业建设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并给出鉴定等级。鉴定工作完成后,由专业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将专家鉴定意见、学院鉴定结论以及结项报告、完成后的项目资料等所有材料集中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5.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进行,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计划。如负责人因故不能执行项目建设任务的,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项。因故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所在学院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批准其延期或中止。
6.对按期或提前完成专业建设任务,在专业建设上做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的学院和教师,继续教育学院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专业建设工作不力的学院(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将限制或取消其再次申报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建设项目的资格。
五、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后,须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三方签定教学建设项目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2.项目立项经费由继续教育学院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第一期拨付40%,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将继续拨付40%的经费,剩余20%的经费待项目全部完成并经专家审核通过后拨付。
3.专业建设项目经费应按学校规定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专业建设从立项到验收所发生的有关建设费和业务费。专业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建、投资、捐赠、经营及其他福利性支出。专业建设经费纳入继续教育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渠道。
4.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按申报计划自主支配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5.专业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经费使用报表。
6.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项目建设工作而被撤销或中止的项目,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自行中止建设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项目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其所在学院(部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附则
本细则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