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学课程的建设工作,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建设质量,规范课程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标准
1.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与成人高等教育现有专业网络教学课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其它项目不在本条例所涉及范围。
2.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学课程建设项目,必须是经一定资助和建设能达到校级优秀课程标准或国家、省(市)级同类课程的先进水平的网络课程,具体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主要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中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程以及部分受众面较广的选修课程。
(2)有一支较强的协作团队。主讲教师必须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本校在编教师,同时还需有课件制作的团队,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的个性需求,遴选新颖的课程资源,并落实到网络教学课程制作的环境设计、教学设计、脚本设计、教案编写、评价与修改等多个环节中。
(3)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学课程的体系结构必须是开放的,具有较强的扩展性和关联性。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知识储备、学习风格等特性,自主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知识点。网络课程的内容必须是开放的、动态的、可调整的、易更新的,特别是能够及时吸收最新的成果、动态以及相关的实践经验。
(4)在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学课程的结构设计上,应该有在线讨论、网上论坛、在线作业、答疑信箱等师生互动模块。在用户界面的设计上,要简洁、美观,符合学生的视觉心理。文字、图表、动画、视频、音频等多信息布局合理;导航清晰,操作简单,前后一致;超链接路径直接、有效;提示信息,准确、恰当。
(5)在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学课程教学活动的设计上,要建立多种互动机制,既有同步互动(在线讨论/答疑),又有非实时交流(论坛、电邮);既有人机互动,又有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44、 此前已成功申报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建设项目但未如期完成者不得作为课程主讲教师申报。
三、网络教学课程建设流程
1.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学课程建设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相关二级学院(或部门,下同)组织教师制定课程建设计划→组建课程建设团队→提出课程建设方案,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学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项目由二级学院首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二级学院必须承诺提供建设条件和承担项目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2.继续教育学院将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确定当年度的资助项目及金额,向学校提出立项请示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的课程建设项目即可启动。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1.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学课程建设项目实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一学期后进行中期检查,一年后验收。
2.课程建设项目立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进度开展课程建设,一学期后完成课程资源的制作,上传至网络平台,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专业建设项目中期建设情况报告》,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进行中期检查。9、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必须进行项目建设成果鉴定。课程建设项目的成果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上传到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网站。继续教育学院将组织专家在网上进行评审。
3.专家在认真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课程建设结项报告及网络课件后,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审意见并递交继续教育学院。
4.承担项目的学院必须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进行,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计划。如承担项目的学院因故不能执行项目建设任务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批准终止项目。因故不能按原定时间完成建设任务的,承担项目的学院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陈述理由,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批准其延期。
5.凡按期或提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对课程建设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五、项目经费管理
1.学院接到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后,须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由承担项目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双方签定课程建设项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2.项目立项经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定后一次性全额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如项目未通过专家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将追回全部所拨款项。
3.课程建设项目经费应按学校规定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课程从立项到验收所发生的有关建设费和业务费。课程经费不得用于基建、投资、捐赠、经营及其它福利性支出。课程经费纳入继续教育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渠道。
4.在财务制度和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由二级学院按申报计划自主支配项目资助经费。承担课程建设项目的学院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5.课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承担项目的学院应按规定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经费使用报表。
6.课程主讲教师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项目建设工作而被撤销或中止的项目,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自行中止建设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承担项目的学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本条例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所有。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