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发布者:王蕊发布时间:2018-07-02浏览次数:52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成人高等教育、函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我校和中央电大合作举办的开放教育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者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本科段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认识问题。

二、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应达到以下要求: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

毕业论文通过答辩,且论文评审成绩达到“中”以上(含“中”)

成人高等教育及函授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凡教学计划中未注明学位课程的专业,则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应达到70分以上。免修免考课程按学生取得免修免考资格的实际成绩计算,若无实际成绩只有合格证书,则课程成绩按60分计。

自学考试毕业生所有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

与中央电大合作举办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免修免考课程按学生取得免修资格的实际成绩计算。

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非外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

      2.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满分的60%

      3.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上海市学位办公布的可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

      4.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简称PETS-3),笔试成绩合格。

      5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当于学校大学英语三级水平的“艺体类专业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外国语言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获本专业全国专业外语四级或八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第二外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证书;第二外语是英语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或超过满分的60%

(三)合作举办的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毕业学生,还可以参加北京市申请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北京市学位办规定的合格线。

(四)凡参加军队系统组织的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简称PETS-3),笔试成绩合格的学生,申请学位时,除提供笔试合格证书外,还须提供我国军队系统颁发的本人军人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五)上述三项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从通过之日(以成绩单或证书上标注的时间为准)起至毕业后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4年内有效。

四、学位论文应通过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1)政治上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决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不符合毕业条件者。

4)学位论文未通过评审者。

5)未达到申请学士学位的成绩要求者。

6)毕业前外语成绩未达到学士学位申请要求,或所获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超过规定年限者。

7)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8)学习(考试)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六、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一月份毕业生可在当年三月份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申请;七月份毕业生可在次年三月份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申请。

七、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规定的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每年三月份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复审,由教务处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最终审定,并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九、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规定中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