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发挥榜样引领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决定开展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的评选活动,以此表彰一批热爱学习,尊师重教,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术品行,并能乐于奉献,团结协作,通过践行终身学习理念带动周围的人共同进步的学习楷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能遵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关心国家大事,注重道德修养,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具有一定的表率作用;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评比年度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并无补考者(不包括缓考者)。
按时注册,及时交纳各种费用者。
能克服工作、家庭等多方面的困难,坚持高出勤率而无旷课者。
在具体评选时各学院应遵循实事求是、注意全面、择优评定的原则而综合参照评选标准。
二、评选方法
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新生不参加),各班评选的名额原则上占班级学生总数的10%。在优秀学生中设立三个等级的奖学金,评选比例为:一等奖占1%,二等奖占3%,三等奖占6%。各学院可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每学年的具体情况对上述评选比例作适当调整。
开始评选前由班主任在班级里进行动员,宣传评优细则,并根据上一学年度学生各科成绩记录、出勤记录及平时的表现会同班干部一起在班级中听取意见后提出参评名单,请获得提名的学生填写《优秀学生申请表》,再由班主任填写意见及签字后上报学院。
各办学单位要认真对待评优工作,依照本细则对参评人选的德、智、勤各方面进行实事求是全面的评估审核后,由办学单位提出意见,负责人签字;
各办学单位将最终的拟评定名单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名单并在网上公示一周。
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统一制作证书,并在教务系统中做好记录。
三、奖励办法
被评为“优秀学生”的学生由各办学单位负责颁发奖励证书及奖学金,并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