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8-07-02  作者:    浏览次数: 562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学生适用本条例。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时,凡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考试违纪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手机、平板电脑、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等电子工具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6.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7.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8.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0.冒名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的。

    12.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学生请人代考、冒名替考、组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恶劣的,作开除学籍处理。

八、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由监考人员负责。

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监考记录》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并报学院主考,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学院主考签署意见后立即报继续教育学院,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于24小时内张榜公布。

九、学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后,若要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按《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本条例所指考试,涵盖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

十一、本条例自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