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自考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及相关免考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5  作者:    浏览次数: 2020 


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

课程设置及相关免考规定的通知

沪教考院自考〔2006〕45号

 本市各主考院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教考试函〔2006〕2号)精神,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中所设置的“公共政治课”经调整后统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简称“思想政治理论课”)。其中,专科层次专业(专科或基础科段)(以下称专科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代码3706,2学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3707,4学分)2门课程,共计6学分。“形势与政策”的内容列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其比重约占5%,考试范围和内容为每次考试日期前6个月以内的国内外时事。本科层次专业(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以下称本科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设置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代码3708,2学分)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代码3709,4学分)。

根据本市以往高教自考公共政治课的设置和调整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此次高教自考公共政治课的调整制定如下具体的过渡办法和相应的免考细则。

一、高教自考公共政治课调整过渡的具体办法:

1、报考高教自考专科专业且尚未毕业的考生,已通过原高教自考专科专业中设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或“哲学”)、“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政治经济学”(非财经类)(或“市场经济学”)、“中国革命史”(或“中共党史”)等5门中的任何2门及以上公共政治课的,可不参加高教自考专科专业中新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并以2个门次,6学分计;只通过上述除“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以外的4门公共政治课中任何1门课程的,可顶替新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并以4学分计,但必须报考新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仅通过原“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1门公共政治课的,可顶替新设置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必须报考新设置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

2、报考高教自考本科专业且尚未毕业的考生,已通过原高教自考本科专业中设置的“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或“政治经济学”(非财经类)〕、“哲学”、“中国革命史”(或“中共党史”)等4门中的任何2门及以上公共政治课的,可不参加高教自考本科专业中新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并以2个门次,6学分计;仅通过上述4门原公共政治课中任何1门课程的,可顶替新设置的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并以4学分计,但必须报考新设置的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

3、由于原公共政治课“哲学”、“政治经济学”(非财经类)、“中国革命史”(或“中共党史”)曾在高教自考专科、本科不同专业层次中有交叉设置的情况,因此,凡报考高教自考尚未毕业的考生,在按本文第一条第1款或第2款顶替新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时,不得在不同专业层次中重复顶替新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

4、高教自考部分专业中所设置的“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属这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因此,不能顶替新设置的任何1门思想政治理论课。

5、因新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分别在高教自考专科和本科专业中设置了2门,各计6学分,故本市高教自考专科专业经调整后的毕业总门数将减少1门,毕业总学分将减少2学分;本市高教自考原仅设置“毛泽东思想概论”1门公共政治课的本科专业,经调整后毕业总门数将增加1门,毕业总学分将增加4学分;其他本科专业经调整后毕业总学分将增加1学分。

二、高教自考思想政治理论课免考规定的调整和具体细则:

1、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含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高教自考专科专业时,可免考专科专业中所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含自考)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教自考专科或本科专业时,均可免考专科和本科专业中所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该类考生在办理免考手续时,只需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

2、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本科在校生、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教自考各专业时,若在校期间已完成专科或本科全部公共政治课的学习和考试合格的,可按本文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免考高教自考专业中新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但考生在办理免考手续时,必须提供原高校的学籍证明、在校就读期间已经完成所学专业中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的学习和考试合格的相关证明;只通过部分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和考试合格的,可免考名称相同的高教自考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该类考生在办理免考手续时,必须提供原高校的学籍证明和相应的课程成绩单。

3、凡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尚未毕业的考生报考高教自考专科专业时,若已通过原学历文凭专业中所设置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或“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或“政

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或“邓小平理论概论”)3门公共政治课中任何2门及以上的,可免考高教自考专科专业新设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只通过上述3门公共政治课中任何1门课程的,可免考新设置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但必须报考新设置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该类考生在办理免考手续时,必须提供原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的学籍证明和相应的课程成绩单。

上述调整和相关的免考细则将从2008年下半年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中内容与本文件相矛盾的,以本文件为准。

请各校遵照执行,并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