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夜大学毕业班学生补考及延长学习年限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10-06-22  作者:    浏览次数: 57 



上海师范大学夜大学

毕业班学生补考及延长学习年限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树立“以生为本”的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毕业班学生的补考及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夜大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毕业班学生的补考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招生时公布)的最后一学期所开课程(含重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践等)不及格(含缓考),在学习年限结束前一个月内予以补考,成绩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记载,补考及格者予以毕业,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办理结(肄)业手续。

二、延长学习年限

凡夜大学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以招生时公布为准)结束时,仍有少量课程没有达到毕业的要求或本人要求重修,则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1.    申请原则:

(1)    学生为夜大学在籍应届生,在校表现良好,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2)    申请修读的课程必须是培养方案计划规定并继续开设的课程;

(3)    申请修读的专业必须以下一届继续招生为前提;

(4)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5)    学生有能力完成所申请的修读课程

(6)    本人自愿申请

2.申请办法:

(1)    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

(2)    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    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学生汇总后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并办理相应手续

(4)    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结果返回学院,并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安排好相应的班级,学院通知学生准时参加学习。

(5)    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为一年

3.申请和受理时间:

申请时间一般为: 6月中旬(秋季毕业)和12月中旬(春季毕业)

4.管理办法

(1)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为在籍学生,除不能办理学籍变更和不参与夜大学的优秀学生评选外,其他同在校生要求一样。

(2)    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相关学院安排跟随同专业下一年级班级管理。

(3)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根据课程学分按时交纳重修费,若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不按时交纳重修费者,将取消延长学习年限资格,按毕(结、肄)业处理。

(4)    重修课程成绩已符合毕业条件,可提出毕业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毕业证书,但必须按上海市教委规定时间打印毕业证书。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不再补办毕业手续。

5.不予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几种情况:

(1)    学生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过学校或公安部门行政处分

(2)    学生没有能力继续完成学业的(含身体、经济、时间等)

(3)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

(4)    学生申请修读的课程为非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无法开设的课程

(5)    下一届不再招生的专业

(6)    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间

(7)    已办理毕业或结(肄)业手续者

三、附则

1、本规定经学校继续教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9月1日开始实行,其他规定中与本规定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3、特殊情况由学校讨论决定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