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夜大学校外教学点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一)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化学校继续教育办学功能,便于学生就近入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可在市区和郊区设置校外教学点。
(二)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办学向校外延伸的基地,是学校在坚持统一办学权基础上拓展教学管理的重要部门。教学点的一切教学管理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
(三)教学点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办学协议,积极配合学校完成教学管理工作。
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一)建点原则
1、拟设教学点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教学资源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2、教学点应设置在交通相对方便,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
3、教学点的数量和分布应与学校总体的办学规模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建点条件
1、有连续稳定的生源报考且生源人数相对充足,能满足开班的需要。
2、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教师。
4、教学条件符合高等教育办学的需要,能提供稳定的教学资源,包括座位数、教室数、计算机房等。
5、办公条件符合教学管理的需要,一般要有2间以上,合计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配备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电脑以及宽带网络接入等办公设备。
(三)建点手续
1、各二级学院根据办学的发展规划和社会需要,与拟设教学点单位进行联系和初步接洽,在得到拟设教学点单位同意后,由拟设点单位提出教学点设置申请。
2、学校接受申请,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拟设点单位的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进行实地考察。
3、学校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拟设点单位提出的教学点设置申请。
4、如果同意设点的,学校负责上报市教委备案。
5、拟设教学点的单位与学校就办学协议条款协商一致,签订教学点办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6、协议签署生效,教学点正式成立。
三、双方职责
(一)学校的主要职责
1、为教学点提供各种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办学信息咨询。
2、与教学点协商决定教学点的办学项目,指导教学点开展招生宣传和报名工作,协助教学点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矛盾。
3、按照培养方案为教学点安排执行计划,审核外聘教师资质,并指导教学点做好教学准备工作。
4、负责指导教学点完成教务管理工作,帮助教学点完成各项常规工作并收集相关教学资料,为教学点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负责指导教学点按学籍管理规定完成学生管理工作,并提供学籍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6、定期对教学点各类管理人员提供业务知识和操作办法的专题培训。
7、负责学生收费工作,每学年学费由教学点协助学校统一收取,并根据协议支付教学点相关费用。
8、每学年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二)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1、校外教学点应提供基本办学条件,落实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在学校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2、要根据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协助学校落实教师、教室和教材。
3、教学点办学过程中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标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按时缴费的学生,教学点负责催款。教学点应做好学生交费记录。
4、严格执行学校各类规章制度,不允许出现“先上车,后买票”、虚假宣传等违规情节。
5、做好以下教学资料的汇总和保存工作,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汇总上报。
(1)学生出勤:考勤表定期向学生公布并报学校。
(2)成绩登录:准确无误地登记学生的各科考试成绩。
(3)教材发放:提前将教材发给学生并列出详细的清单。
6、做好学生毕业阶段的具体工作。
(1)协助学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2)指导学生准确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3)组织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做好毕业证书签收工作。
7、与学校经常保持沟通,原则上和学校的交流每月不少于一次。
8、协助学校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管理人员的配备
(一)教学点设负责人正职1人,规模大的可设副职1人。工作人员与学生数应按1:200配备。负责人应在征得学校同意后由设点单位任命。
教学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认真负责。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职称。
3.能结合教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4.能及时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对不符合要求或工作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及教师,应及时予以调换。
(三)对于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管理人员及教师,学校应及时予以表彰。
五、检查与评估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开展检查与评估工作。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示范教学点评比,对教学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教学点予以表彰。
学校不定期对教学点进行教学检查,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外教学点,学校将撤消其教学点设置:
(一)不能承担教学点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学点办学协议的。
(二)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三)在招生宣传中有故意误导学生或进行不实宣传的。
(四)办学中有违规收费或超标准收费行为的。
(五)擅自以上海师大的名义办学或有其他超出办学协议范围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
六、附则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9年9月